1. 投保人
1)旅行社总社、分社、子公司或经总社授权的在工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服务网点或其他组织旅游活动(包括自驾游)/会务的法人、企业和组织,在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2)旅行社开展单项委托业务(含自由行),在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作为投保人,根据游客交通客票、酒店、景区景点门票、旅游大巴等行程信息,为游客投保本保险产品,其中,单项委托(含自由行)业务具体指: 接受游客、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飞机票、火车票、旅游大巴等)、酒店住宿、餐饮、会务、景区景点门票等一项以上事务。
3)非旅行社企业(如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飞机票、火车票、轮船票、长途汽车票票务代售(代理)点、景区景点票务代售(代理)中心、会务中心等),在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时需将营业执照扫描件上传至旅游保险网,或委托旅行社作为投保人,在旅行社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前提下,根据游客交通客票、酒店住宿、景区景点门票、旅游大巴等行程信息,为游客投保本保险产品。 对于非旅行社企业委托旅行社作为投保人的情况,双方需书面签订相关委托协议。
4) 经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酒店、饭店(仅指住宿),在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作为投保人,为入驻酒店的客人投保本保险产品国内游产品,投保时需将营业执照扫描件上传至旅游保险网,且被保险人的身份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保险期间需与酒店管理登记系统中录入的客人信息及入住时间完全一致,旅游目的地需与酒店所在省市完全一致。索赔时,酒店需协助出具从酒店管理登记系统中导出的游客住宿单(含游客身份信息、入住时间)。
5)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的团体保险投保人资格的人都可作为本协议约定保险的投保人。
2. 被保险人
凡出生满30天(含)、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的旅游者和随团提供服务的投保人的雇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投保时免提供体检证明和健康告知。 特殊团体投保:对于残疾人,只要可参团即可正常投保;对于精神障碍人士,如果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必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可投保,如果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则不可投保;对于孕妇,只要可参团即可正常投保,但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宫产)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
3.受益人
1)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2)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需变更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需到乙方营业网点申请办理。
4. 保险方案
本协议项下保险产品包括团体国内游、团体国外游、团体一日游、团体一日游(含高风险)、个人高端国内游、个人高端国外游六大保险产品。本保险具体方案、特别约定、投保须知事项效力高于保险条款。保险条款与具体方案、特别约定、投保须知事项不一致时,以具体方案、特别约定、投保须知事项为准。
5. 投保份数
同一投保人为同一被保险人在其同一旅行期间内,团体国内游、团体国外游、团体一日游、团体一日游(含高风险)、个人高端国内游、个人高端国外游六款产品仅限投保一份,不得投保多份;若投保多份的,则仅按保额最高者作出赔偿。 不同投保人为同一被保险人在其同一旅行期间内投保多份产品时,航班延误或旅程延误责任按保额最高者作出赔偿。
6. 未成年人保额
如果以未成年人死亡为给付责任的保险金额超出中国保监会所规定的限额,乙方就超过限额部分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或保单所载金额。 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或保单所载金额。 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额不受此限。
7. 高风险运动
包括但不限于需要戴水肺的潜水,滑水,滑雪表演或竞赛,滑冰表演或竞赛,快艇,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需要佩戴防护器械的拓展训练。 观赏马戏表演及近距离接触动物、休闲性质的滑雪滑冰、不需要戴水肺的潜水、漂流、竹筏、骑马、自行车运动、驾驶卡丁车、邮轮不属于高风险运动范围,若因参加上述项目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
8.公共交通工具,包括:
1)领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轮船、轮渡、铁路、轨道及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民航飞机、商务飞机、公务飞机、直升飞机。
2)投保人与公共交通经营者仅通过独立的合同关系确定只为旅游者提供专线服务的公交车、专线机动车等交通运输车辆、为特定团体或个人航行提供服务的包机、包船、火车专列。
3)由投保人自有或租赁的、且由有相关资质的驾驶员驾驶的机动车。 景区内的观光车、电瓶车、摆渡车、游船以及缆车不属于公共交通工具。
9. 未知死因
若死亡原因不明且保险公司调查无结果,按猝死情况进行赔偿。
10.行李物品损失:
1)被保险人能够提供损失财产购物发票或保修卡等能够证明损失财产价值单据的,按损失财产折旧后的实际价值计算。年折旧率为25%,未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提折旧,但赔偿金额最低不少于受损物品价值的10%。
2)被保险人不能提供能够证明损失财产价值单据的,按以下约定赔偿: 随身衣物及随身携带的其他物品每人最高人民币400元; 行李箱(三边和不小于115厘米)及其内部物品,每人每个行李箱最高人民币500元。
3)由于托运造成的行李物品损坏或遗失属于保险责任。
4)下述物品范围不属于行李物品损失保险责任: 金银珠宝、首饰,移动电话(或称手机、蜂窝电话)、手提电脑(或称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游戏机、移动影音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照相机、摄像机、i-pod、i-touch、MP3/MP4/MP5播放机)、GPS、商务助理设备(或称掌上电脑、PDA)等用于商用和娱乐的电子设备,图章、文件,手表,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动物、植物或食物,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他运输工具,家具、古董、字画等无法确定价值的物品,被保险人从他人租赁的设备,眼镜、隐形眼镜、太阳镜、助听器和假肢的遗失或损坏。易碎或易破物品的损坏,如玻璃(包括玻璃盛装的香水、化妆品等)、水晶等。现金、债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旅行证件、代币卡(包括信用卡、借记卡),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非于该次旅行时随身携带的行李、纪念品或物品的遗失或损坏。
11. 住院
指被保险人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他挂床住院。
12. 住院津贴
无免责天数,最多给付日数依方案有所差异,具体天数参照方案约定。